一、项目概况
采购人:普宁市人民医院。
联系电话:0663-2839980。
联系人:吴女士。
收件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东30号。
项目内容及需求:内科大楼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投标最高限单价:1.25元/平方。
项目实施地点:普宁市人民医院。
采购方式:自行比较采购,即:在报价限期内符合资格条件的报价人满足三家以上的,对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报价人报价进行比较后,最终以满足采购内容和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作为中标单位。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报价人不足三家的,将重新采购。
合同履行期限:2年
二、资格条件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2023或2024年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自然人除外);供应商为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
(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其取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有效身份凭证副本复印加盖公章,例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盖章要求:所有提供材料须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报价要求
(1)报价形式:本项目以单价形式进行报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单价。
(2)报价要求:报价时须按本公告附件《报价一览表》进行填写,同时提供《技术要求响应表》,以便采购人查对和评审(参照公告附件格式)。
(3)报价限期: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价,并资格要求相关资质材料,一式3份。
(4)报价应包括服务、人工、设备、管理、材料、运输、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一切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五、其他要求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可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报价并提交报价和相关资料。
附件:
1、普宁市人民医院内科大楼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采购需求
2、普宁市人民医院内科大楼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报价一览表
3、技术要求响应表
采购人:普宁市人民医院
日期:2025年 4 月 2日
附件:1
普宁市人民医院内科大楼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采购需求
一、服务内容
普宁市人民医院6号楼内科大楼(大楼面积约50000平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每月至少保养一次,服务期两年。
二、服务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消防给水;
3、消火栓系统;
4、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机械排烟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建筑灭火器;
9、应急广播系统。
三、服务要求
1、服务方根据采购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和接收检查情况编制维修方案,报采购方认可后开展相应的维护保养工作,服务方承接采购方的消防系统维修任务后,对该工程消防系统做到精心维护,科学检修,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服务方进场后首先对消防工程进行标准、规范化验收,并对其验收合格部分在维修年限内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部分,服务方应配合采购方整改,以达完好。
3、服务方应接收、整理、完善采购方的消防资料,并进行规范管理。
4、服务方应组织专业培训,协助采购方建立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培训指导采购方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设备。
5、在对某些隐蔽工程进行维修时,服务方应尽量保护原设施。若不可避免地造成对原装修材料的损坏、修复工作应与采购方双方协商解决。
6、服务方应严格执行日常维修、定期检修和紧急排故维护保养工作。
7、服务方实行12小时响应制度。若采购方出现设备故障,可在任何时间段第一时间联系到服务方公司相关人员。如出现重大系统故障,服务方正常12小时内到采购方检修,如服务方确有困难,可与采购方协商,原则上响应时间最迟不应超过1天。
8、消防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严重损坏至无法修复需要更换部件,服务方需向采购方主管部门提出,服务方定出临时应急方案及操作、施工方案通知采购方,报价经采购方同意后,服务方再行更换,费用应由采购方承担,并按设备报价合理缴付(设备报价单由服务方每半年更新一次给采购方备案),因服务方维修造成的损坏,服务方应负责修复。
9、每次保养后,服务方应向采购方提供一份由服务方技术人员签名认可的保养记录,并由采购方的系统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或指定代表验收认可签字。
10、 服务方进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应遵守采购方的管理制度,听从采购方有关人员指挥,确保施工安全,服务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险费用由服务方自行承担。
11、服务方建立日常的走访制度,确保维修工作的高质量。
12、服务方应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内容及要求进行保养,保养工作应提前告知采购方。
13、服务方随时全面将消防系统工程管理情况通报采购方专管负责人并且抄送省、市公安消防部门,以确保有关部门掌握系统现状。
14、服务方未按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而造成消防设施工作失灵,所造成的损失,经仲裁后,按照法律裁决由服务方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15、服务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的,采购方可视情况请第三方进行维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服务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
1、服务费按季支付,经采购方对当季维护保养面积数核实无误后,在维保报告递交后的15天内或者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以先到为准),向服务方支付当年维保费的25%;
2、支付方式:采用支票、银行汇付(含电汇)等形式。
五、结算要求
本项目最终按实际维护保养面积数进行结算,即:合同结算价=成交单价×实际维护保养面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