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采购人:普宁市人民医院。
联系电话:0663-2839980。
联系人:吴女士。
收件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东30号。
项目内容及需求:住院楼、门诊楼、医技楼、博爱楼、后勤楼、综合楼、7号楼、附加楼(总建筑面积83500平方米)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投标最高限单价:1.05元/平方。
项目实施地点:普宁市人民医院。
采购方式:自行比较采购,即:在报价限期内符合资格条件的报价人满足三家以上的,对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报价人报价进行比较后,最终以满足采购内容和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作为中标单位。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报价人不足三家的,将重新采购。
合同履行期限:2年
二、资格条件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2023或2024年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自然人除外);供应商为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复印件;
(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其取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有效身份凭证副本复印加盖公章,例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盖章要求:所有提供材料须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报价要求
(1)报价形式:本项目以单价形式进行报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单价。
(2)报价要求:报价时须按本公告附件《报价一览表》进行填写,同时提供《技术要求响应表》,以便采购人查对和评审(参照公告附件格式)。
(3)报价限期: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价,并资格要求相关资质材料,一式3份。
(4)报价应包括服务、人工、设备、管理、材料、运输、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一切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五、其他要求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可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报价并提交报价和相关资料。
附件:
1、普宁市人民医院消防系统维护保养项目采购需求
2、普宁市人民医院消防系统维护保养项目报价一览表
3、技术要求响应表
采购人:普宁市人民医院
日期:2025年 6 月 24日
附件:1
普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楼等消防系统维护保养项目采购需求
一、服务内容
为普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楼、门诊楼、医技楼、博爱楼、后勤楼、综合楼、7号楼、附加楼(总建筑面积83500平方米)提供每月至少一次的消防系统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期两年。
二、服务范围
1、消防供配电设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消防供水设施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6、气体灭火系统
7、防/排烟系统
8、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应急广播系统
10、消防专用电话
11、防火分隔设施
12、消防电梯系统
13、灭火器
三、服务要求
1、服务承包方应在进场后应对上述所列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一次,并出具书面检查记录予采购人存档。在检查中如发现有故障时,提出修复建议供采购人参考(费用视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议商定)。
2、服务承包方每月至少须安排2名技术人员对采购人消防系统进行织一次全面排查、检修和设备维护工作,并填写《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一式两份)交给采购人存档。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保养等必备的工具及零配件由采购人提供。针对排查中发现消防系统的隐患、故障或设备损坏等问题及时修复,确保消防系统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修复时间不超过48小时。
3、服务承包方除定期派技术人员对消防控制系统进行测试检查外,对系统出现故障时,须提供24小时免费急修服务,在接到急修电话后2小时内要到达现场,24小时内处理完毕。若服务承包方因配件短缺导致无法立即开展修复工作的,应在发现配件短缺后1小时内向采购人书面报备,并同步启动配件采购流程,同时向采购人提供预计到货时间,在配件到货后3个日历天内完成修复。
4、在合同履约期内,服务承包方应严格按照穗公消[2005]117号文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并保证能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确保所有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正常,完好可用;确保维护保养楼宇的消防系统运行正常。
5、因消防系统故障,必须更换配件、材料时,服务承包方应事先报告采购人并得到同意后方可更换,需更换的配件、材料费由采购人支付,服务承包方不得另收维修人工费。
6、采购人如需委托服务承包方代购配件的,服务承包方在代购配件时,采购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并应提供有效凭证。
7、服务承包方应按采购人要求每月进行维护保养,并在维护保养结束后次月10日前提交当月维修保养报告,每月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在当月20日前完成。
8、服务承包方在最后一期维护保养工作到期时,应将整套消防系统全面检测一次,并提交《消防系统报告》予采购人存档。
9、采购人派员监督、配合服务承包方进行每月的维护保养工作。
10、采购人在进行基建改造或装修时,应把方案及开工时间通知服务承包方,服务承包方根据具体情况对须改造场所的消防系统免费进行封闭、暂时拆除等工作,并对施工单位交底保护消防系统不受破坏。
11、服务承包方须配合采购人做好省、市、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消防演练等工作。
12、服务承包方应免费负责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小规模消防整改后的维修保养工作。
13、服务承包方每次例行检查、维保前,需通知采购人做出安排及配合。
14、服务承包方在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时应遵守采购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服从采购人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应佩带胸卡。服务承包方应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工作人员在采购人单位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服务承包方负责。
15、服务承包方应保证维保人员队伍稳定性,合法用工,不得因服务承包方与派出人员劳资纠纷影响合同履行。
16、服务承包方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时留下的废旧件、垃圾等,应负责清扫,保持现场清洁。
17、在合同期履行期间,服务承包方应指定固定的项目负责人及维保技术人员负责本项目的维保工作,所指定的技术人员应当持有专业消防维保所需证件,并能充分满足采购人的维保要求。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合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如在合同期履行期间须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维保人员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采购人主管部门,经采购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
18、在合同期履行期间,因服务承包方原因无法及时修复消防系统故障且多次整改仍无法达标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履行期限:2年
五、付款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服务承包方支付首年的维护保养费,在服务承包方完成第2年的维护保养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服务承包方支付第二年的维护保养费。
2、支付方式:采用支票、银行汇付(含电汇)等形式。
六、结算要求
本项目暂按成交单价×总建筑面积83500平方米后的价格为暂定合同价,最终根据实际维护面积数进行结算,即:合同结算价=成交单价×实际维护面积数。